2005年5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诉讼保全“三难”析
陈刚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存在着三大难题:
  一是保全标的难觅。诉讼保全的被申请人通常故意隐藏或者转移财产,避免财产被冻结或查封后遭遇诉讼风险,实践中,其往往采取诸如转移财产存放地,委托他人理财,变更财产权利人等手段,规避法律,造成无财产可供保全的假象。
  二是保全标的难制。在利益的趋动下,每个人都成了“自身利益的最佳维护人”,为此,很多人不惜抛却法治观念与法院公然对抗。这当中,甚至还有不少政府机关和公共团体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在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推诿、抵制甚至帮助当事人转移被保全的财产。
  三是保全标的难兑。保全标的难以兑现对于非金钱财产而言是大量存在的,如对于时令性、地域性较强的保全财产一般需要即时变卖,在此过程中需要承担由此必然产生的交易风险,价钱卖高了或卖低了,或者财产卖不出去而贬值了等,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公平的,法院夹在中间势必左右为难。还有一些财产则由于空间阻隔而难以变现,一些股权和流拍的财产权要求申请人自行承担风险和结果也是很不公平的,对于一些房地产权属的保全依法还必须经过拍卖等法律程序,这是现行的司法资源所不敷的。
  针对第一个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查明财产所有权的真实归属,以“普通人”的视角审视当事人转移财产行为的真实性,如审查赠与财产的目的是否正当,变卖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等。对于公司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审查其特定时期内的资金往来。保全标的难觅最根本的一点是要求法院事先做好保密工作,准备充分后果断采取措施,以求实效。在制度建构上,要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经济往来明细账册制度,使经济活动和资金往来在必要时有据可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要加强监管,坚持存款实名制,完善会计核算机制。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实践中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要区别对待,对于积极的对抗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不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严肃性。
  针对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协作,同时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从法院司法工作中剥离出去,如对于保全财产的兑现可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具体操作,法院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监督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